第四讲: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知识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内容、作用
理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概念
掌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法律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
合同的内容、基本原则、相关法律及惯例
教学难点:
适用的法律
教学内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买卖双方就货物交易条件达成利益一致的结果, 即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方; 买方支付货物价款的合同。
根据《公约》---CISG,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三个特点:
1 国际性,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为货物, 其中有6项标的物被《公约》排除在“货物”之外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有价证券;
---购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合同的形式---”不要式原则”
《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形式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销售合同的形式已经与《公约》的规定一致。
注意:为了交易的顺利执行和交易的安全,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书面形式的表现形态:
《合同法》规定,合同书面形式的表现形态是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作用(略)
书面合同的内容:
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
约首:合同的序言部分
正文:合同的主体,它详细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通常分为两部分--(主要交易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和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约尾:合同的最后一部分。
约首包括:
(1)合同名称;(2)编号;(3)合同签定的时间和地点;(4)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通信方式;(5)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词句等。
主要交易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和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的法律解释
违反前者受损害方可撤销合同;违反后者只能索赔。
一般交易条件又称为标准条款,通常是:检验检疫条款、索赔条款、罚金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提供方有告知和说明的义务)。
主要交易条件是指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合同条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旦违反这些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并解除合同。(一般指在交易磋商时与对方协商确定的条款)
约尾:主要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份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订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关于合同的附件(appendix):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合同的种类:contract/confirmation/agreement/memorandum/order/letter
of intent itc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原则
1。 依法订立的原则
---在我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在法律适用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
我国参加《公约》时,提出的两项保留:
---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1999年10月1日
起生效的《合同法》中放弃了该项保留。
2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3 禁止某些限制性的条款
即不能订有约束第三方行为能力的条款,更不能有限制国家主权行为的冻结条款。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3。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4。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
《示范法》
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1)签字生效;(2)批准生效。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较为明确、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包括成文的与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2、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公认地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具体规定,而涉及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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